• 介 紹

     貸款對象

    以林權證抵押登記獲得生產經營資金的商戶。

      申請條件

    1.居住在商業銀行的服務轄區之內;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無拖欠貸款和政府稅費等不良記錄,未與金融機構發生過經濟糾紛;

    4.所有經營的林地必須擁有合法有效的林權證;

    5.借款人的經營資格合法有效,連續經營時限在六個月以上;

    6.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低于60%;

    7. 第一還款來源穩定、充足;

    8.以林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需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9.有商業銀行和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林權作為抵押物;

    10.貸款用途

    1)非涉林企業申請林權抵押貸款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屬商業銀行的信貸政策支持范圍。

    2)涉林企業林權抵押貸款資金用于:

    造林、育林生產費用貸款;

    林產品開發、生產、加工貸款;

    林產品經營、流通貸款;

    小型林業機具貸款;

    與林業生產經營及村鎮經濟發展相關的其它貸款。

      可作為貸款抵押的林權范圍

    能轉讓處置變現的下列森林資源資產,可作為貸款抵押。

    1.用材林:即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2.經濟林:即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3.薪炭林:即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4.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使用權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林地資源資產使用權、經營權。

    下列林權不得作為貸款抵押:

    1.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2.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3.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4.權屬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5.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貸款期限和利率

    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和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期限為三年以下。貸款最高額度50萬元,貸款利率下限為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7倍。

       貸款還款方式

    貸款償還方式采用分期還款方式,貸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實行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貸款擔保方式

    以自有或他人的林權證做擔保,依法登記抵押。林權抵押貸款比例為評估價值的20-40%,分別為:

    1.用材林中的幼齡林按不超過評估價值的20%進行抵押;

    2.用材林中的中齡林、近熟林按不超過評估價值的30%進行抵押;

    3.用材林中的成、過熟林及經濟林、林地等按不超過評估價值的40%進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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